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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除有哪些类型

来源:定兴县律师网作者:定兴县律师时间:2014-09-25

  合同免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为了便于掌握和研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合同法上的解除制度,有必要将合同免除类型化。

  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免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免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免除的行为(《合同法》第 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免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免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免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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