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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

来源:定兴县律师网作者:定兴县律师时间:2014-09-25

  案情介绍

  董成2007年与空姐方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5月,方琳在淘宝网实名注册了一个店铺,起名为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下称网店),认证了关联的支付宝、手机、银行卡、旺旺等,主要经营进口的奶粉和母婴护理用品。

  因为网店以空姐代购为招牌,开张不久就吸引了大批客户,交易量不断上升,好评率和信用度也越来越高,不久便获得了两个皇冠的信用等级,成为淘宝网上的知名商铺,其营销模式也转为直接通过海关从国外进口奶粉。2010年,董成离开原单位专职经营网店,方琳则继续空姐的工作。

  可就在这时,两人的婚姻出现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越来越深,最终决定分手。2011年11月22日,方琳与董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对网店分割作了详细约定:网店现有资产平分,方琳将网店转给董成一人经营,董成支付方琳400000元。网店任何有关联的密码,比如淘宝密码、旺旺密码、支付宝密码,手机、银行卡等无偿给董成使用。由于淘宝网规定网店实名制,暂时不能变更店主,在不能变更店主期间,方琳协助办理网店相关事宜。另外,在没有变更店主期间,网店由董成一个人经营,一切违反淘宝网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都由董成承担责任。网店所有债权债务由董成负责,未经董成同意方琳无权再使用网店。

  但此后二人发生纠纷,方琳修改了网店密码。董成要求方琳将网店归还给他。方琳胸有成竹地回复他:网店是我实名注册认证的,根据淘宝网规定,一人只能注册一个网店,而且不能更名,如果将网店转给你经营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而且我将不能再在淘宝网上开店,这将导致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对我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还将导致欺骗消费者。你想要网店,去法院告我吧,法院认为可以转给你,我就给你。

  2012年3月12日,董成将方琳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方琳将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店主变更到董成名下,并将淘宝密码、旺旺密码、支付宝密码等交付董成。

  (案例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13年第4期,作者:晓红)

  律师分析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在离婚这个问题上同样如此。在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现在离婚时除了争房争车,一些虚拟财产也被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由于立法稳定而滞后,虚拟财产仍然处于法律空白地带。

  一、虚拟物品概述

  (一)虚拟物品

  在早期的网络世界,网民只是通过注册ID进行简单的网上浏览、游戏,每个ID都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代表网民在网络特定空间内的身份。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产生了诸如网店账号、QQ 、UC、陌陌及其他即时通讯账号、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电子邮箱账号及微博、微信、域名等众多的虚拟物品。

  (二)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论

  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没有,《物权法》也没有。

  司法界与学术界对虚拟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网民获得虚拟物品,必须花费金钱、时间、精力。且虚拟物品本身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价值,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甚至一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已经形成固定“汇率”,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

  有人则认为,虚拟物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世界的物品,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它只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软件运行的时候,才起到作用,如果从网络空间独立出来就什么价值也没有。

  二、虚拟物品的可交易性

  虚拟物品在专业人士面前只是0或者1组成的虚拟电子信号,但在网民眼中无异于真金白银。

  (一)虚拟物品取得方式

  取得虚拟物品一般有二种方式,一是从服务商那免费申请所得;二是直接花钱从服务商或他人那里购得。

  (二)虚拟物品交易种类

  虚拟物品交易可分为三类:一是网民间的交易;二是服务商与网民间的交易;三是其他交易商与网民之间的交易。

  (三)虚拟物品价格

  虚拟物品早已不仅仅在网络中存在的,它已和现实的货币产生了联系。虚拟物品价格主要有两类。

  一是服务商官方价格

  许多服务商为了获取利润而出售虚拟物品。如,腾讯官网公布,获得精品靓号需支付初选费和若干月QQ会员,如QQ号码1435888889、1441888889的初选费为788Q币(1Q币为1元人民币)

  但服务商制定的价格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物品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服务商的营销发展策略。因此服务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直接作为虚拟物品价值标准。

  二是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

  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则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个体因素。以淘宝皇冠级店铺为例,转让价格因皇冠数量、需求差异有高有低,便宜的在一万元左右,高的则要十几、二十几万。

  因此,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准确说明虚拟物品的价值,不能直接作为确定虚拟物品价值的标准。

  三、虚拟财产概念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虚拟物品是财产,而这种财产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一种新型财产,因法律至今未有定论,姑且称其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一个电磁记录。但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不限于电磁记录,电磁记录的价值非常有限,有时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而虚拟财产的价值千差万别。

  虚拟财产可以定义为:虚拟财产是依赖于互联网,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流通性,可以现实货币化的虚拟物品。

  四、夫妻共同所有虚拟财产分割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自然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采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可以分割的财产,在不影响财产使用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双方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款分割,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进行变卖,双方就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一方愿意取得财产,可以作价由一方取得,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

  尽管目前关于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离婚时可以按分割普通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但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虚拟财产分割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虚拟财产的分割及归属原则

  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可以分割转移,只有那些具有经济价值,同时又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分割转移,比如,游戏装备,网店等等。而QQ等即时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可以分割但不应转移,也就是说这种虚拟财产应归原使用人,这既是对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原使用人与信息相对人的隐私保护。这不但符合法律原则,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的规定。只是收藏没有作为通讯工具使用的QQ号码应视为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

  2、虚拟财产的归属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

  能不能转移虚拟财产,不只仅凭当事人意愿,还要看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当事人达成分割协议,尚需服务商支持,否则转移很难实现。

  虚拟财产在网民注册时产生,服务协议是虚拟财产取得的基础。通常,服务商大多通过服务协议排除虚拟财产转移。

  如,腾讯公司的《QQ号码规则》规定,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如果腾讯发现并非号码初始申请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使用该号码。如果存在长期未登陆使用QQ号码等情形,腾讯有权终止该号码的使用。

  又如,淘宝规则一直以来规定淘宝店铺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不可买卖、出租、赠与他人,店主不再经营的店铺只能关闭。 2013年7月,淘宝网店铺过户线上入口开放,符合协议离婚、判决离婚以及法定继承三种情形的淘宝店铺可申请过户;过户后淘宝店铺信誉保持不变,所有经营性行为都会被保留。

  总之我们应该注意到,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财产。虚拟财产处分权利虽由网民行使,但必须在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故确定虚拟财产归属时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

  3、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

  虚拟财产的分割还有一个难点,就是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

  如果有数个相同的虚拟财产,就不用考虑价值,均等分给双方即可。但在虚拟财产不能分割且必须归属一方的情况下,则需确定它的价值。此时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这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出路。当协商不成时再考虑其他方法。

  普通财产可以由估计机构来评估,而虚拟财产尚无相应的评估机构也无相应的评估标准,但可以让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定价参考。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则可以收集参考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价值,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最能直接反映出虚拟财产价值。当然,市场交易价格也容易受到不同网民个体差异的影响。因而,还须参考服务商的定价、网民投入的成本等内容来综合确定虚拟财产价值。

  有的虚拟财产则可以直接确定其价值,如,淘宝店铺的价值大致来自四方面,一是存货;二是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三是店铺的客户资源和信用评价所带来的无形价值;四是店铺的债务。存货、资金和债务是典型的实体财产,分割时直接适用相关法律即可。

  对虚拟财产的无形价值,及双方志在必得的虚拟财产,可以用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虚拟财产,补偿对方一半价款的款项,这既确定了虚拟财产的归属,同时也确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可以将虚拟财产出售,通过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化,变现后再分割资金。

  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只考虑购入与实际投入的资金即可,以其他方式定价难以体现人身依附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处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是董成与方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夫妻双方无论何人登记为店主,相关权益与经营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现在董成和方琳解除婚姻关系,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财产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因此董成和方琳协议分配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不违反淘宝网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网店归董成所有。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归董成所有,方琳需将其注册的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变更为董成实名经营。

  方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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